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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胡星死刑 昆明中院: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
2007年08月09日 11:19 来源:云南日报网-春城晚报

  胡星曾一次受贿港币1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创中国贪官单笔受贿最高金额纪录,但为何只被判处无期徒刑?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解释,被告人胡星确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

  宣判结束后,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胡星受贿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蔡顺斌说:胡星有两个从轻情节,一是外逃后,经劝说愿意回国交代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二是胡星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两个情节都是法定从轻情节。

  蔡顺斌说,被告人胡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蔡顺斌说:“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询问中,被告人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记者 柏立程)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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