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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涉国家救灾款项等7类职务犯罪不得判缓刑
2007年08月13日 11:27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比例偏高的问题,省高院明确要求,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具有以下七类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这七类情形分别是: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款项和物资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记者梅军 通讯员李国清 占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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