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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河北永年:党委红头文件要盖法律"戳"
2007年08月15日 09:27 来源:人民日报

  在江苏盐城、河北永年,党委出台政策措施性文件,政府法制办不签字,就不签发——

  文件不带“毛病”,实施起来更加顺利

  利用了现有行政资源,节省了党委决策成本

  主动把好“法律关”,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党委出台的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文件,往往涉及公民的直接权益,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关注。

  不久前,记者在江苏盐城市、河北永年县采访时了解到,为保证党委决策的合法性,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犯,当地党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性文件须经政府法制办的审查,合格后才能正式出台。

  文件出台先过“法律关”

  县委和乡(镇)党委出台的政策措施性文件,必须通过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吴先国的办公桌案头,放着一大沓党委文件修改意见留存稿。抽出一份——《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项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稿,原文是什么、怎么改、理由是什么,一目了然。

  那是2006年11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并准备出台一份文件,市委让法制办先行把关。“别看只有六项制度,涉及的法律不少。”吴先国说,拿到意见征求稿后,他们光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就用了两天时间,随后审查小组对草案条文逐条审读,果真发现了3处需要改动的地方。

  吴先国回忆说,其中一处是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本市是指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他们发现这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因此,他们建议将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这一改动,保持文件规定的一致性,避免了执行冲突。”吴先国介绍,他们对这一文件的3条修改意见,在正式出台的文件中均被采纳。

  据记者了解,盐城法制办为党委文件把法律关,缘于2006年9月盐城市委出台《中共盐城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这个规则规定实行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市委常委会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进行法律审查。

  无独有偶。今年4月,河北永年县也出台了《永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委和乡(镇)党委出台的政策措施性文件,必须通过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如有意见必须修改,拒不修改或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签批生效。

  永年县法制办主任刘雄辉介绍,他们县还专门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组成的依法执政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法制办合署办公。

  一南一北的一市一县,对党委文件的规范,有着相同的认识和重视。盐城市委书记赵鹏和永年县委书记李士杰,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表示重要文件的出台,没有法制办的法律意见,他们不会签字,也不敢签字。

  “事前审查”防“公家有错”

  对“公家有错”采取“事后纠错”的方式不容易,采取“事前审查”来防范更具实效性

  党委文件为何先要让法制办“把关”?赵鹏认为,“公家有错”往往会给群众带来很大损害,也给党委、政府的形象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从实践来看,对“公家有错”采取“事后纠错”的方式不容易,采取“事前审查”来防范更具实效性。

  考量盐城、永年两地党委文件的“事前法律审查”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妙,步骤大体相同,分为四步:

  第一步,制定计划时,由法制部门评估,看有无必要出台该文件。

  第二步,文件起草前,起草部门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三步,文件草案形成后,召开法制论证会,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四步,文件草案由法制办全面审查签字后,由党委领导签发。

  据两地法制办主任介绍,审查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文件用语不准、法律程序不当、执法职能混淆、与法律规定不符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大多缘于文件起草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全面,比如文件引用的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条文等。同时,他们也坦言,不排除个别起草文件的部门出于部门利益,采取故意误读法规、模糊法律术语,甚至没有法律依据而越权设立规定等手法,起草了违法的文件内容。

  示范效应初显

  在党委的影响和带动下,纪委、组织部等党委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在出台文件时,都会主动请法制部门把关

  虽然江苏盐城与河北永年两地规范党委文件的做法实施时间并不长,但其效果已初显。

  据盐城市法制办统计,一年多来,他们已30多次为市委重大决策文件出台把“法律关”,先后提出法律意见190多条,使市委出台的文件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侵权问题。同时,由于出台的文件不带任何“毛病”,实施起来也更加顺利。

  永年县法制办主任刘雄辉也介绍说,虽然该县实施党委文件“事前法律审查”制度才3个月,但已经避免了2个“问题文件”的产生。

  谈及党委文件请法制办“把关”的好处,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还提到一点:目前,省级以下党委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党委在制定决策性文件时,面临的法律约束越来越多。政府法制办为党委决策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参谋意见,实际是利用了现有行政资源,节省党委决策成本。

  “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和创新做法,值得肯定。”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宋功德认为,党委出台文件主动把好“法律关”,将会在全社会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诚如宋功德所说,盐城市和永年县两地党委依法决策的做法,示范效应开始显现。在党委的影响和带动下,纪委、组织部等党委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在出台文件时,都会主动请法制部门把关。这样一来,“公文有错”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预防。

  “法制办的工作量虽然大了,但我们没有任何怨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氛围浓了、水平高了,于党于国于民都有利。”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记者 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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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摘自胡锦涛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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