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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作出修改 利剑直指行业协会垄断
2007年08月30日 06: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八月二十九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八月二十四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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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审稿基础上形成的反垄断法建议表决稿,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

  分组审议中,前一段媒体广为报道的方便面价格串通案,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高度关注。

  今年8月中旬,发展改革委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

  在分组审议中,南振中等委员表示,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使得商品价格涨幅远高于原材料涨价增加的成本,涉嫌价格垄断。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审议中,李连宁等多位委员表示,这一规定很有意义,但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来看,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但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没有制裁规定。

  他们建议补充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的意见,被吸收进了建议表决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就修改进行说明时表示,草案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建议表决稿同时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是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反垄断法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并明确垄断协议自始无效。这是反垄断法确定的三大反垄断制度之一。(程刚 崔丽)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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