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指出,提高司法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要坚决纠正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
表面上看起来,地方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的做法都差不多,都是在具体司法程序中“吃拿卡要”谋好处。但如果分析其成因,还是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跟今年4月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直接的关系。新收费标准在很多方面降低了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不另行收费的起点从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等等。法院认为“应当收的”、“可以收的”等没有量化标准的弹性收费都取消了。新办法将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给予了细化明确,把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
诉讼费用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先执行,后收费”,自然会带来诉讼费收入的大幅下降。如果法院的办案经费能做到财政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真正得以施行,这种变化当然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问题是,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两院”经费保障实际上是与上缴国库的诉讼费、罚没款挂钩、“以收定支”,诉讼费的下降会导致法院办案经费的下降。另一方面,诉讼费用降低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大大减小,一些本可以不起诉或不申请执行的案件,也纷纷起诉到法院,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子多,经费少,这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导致一些法院巧立名目增加收费,而一些检察院也是长期受困于经费不足而不得不在罚没款上动一些脑筋。这种情况下的“创收”行为可算是现实“逼”出来的错误。
另一种情况是,“两院”所需经费已由地方财政足额拨付或者小有缺口,但某些司法人员习惯了过去的自收自支,也借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改革浑水摸鱼,假称经费不足或者夸大经费缺口而胡乱收费。既然以创收为目的,就难免会把司法工作当成开门做生意,把涉诉人员当成交易或者敲诈的对象。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前一段曝光的“山西长治中院索要天价实支费事件”:闽商苏先生、郑先生等人组建的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长治中院在执行时,要求杰昌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用”。后经长治有关方面调查,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两项相加合计11.795万元,这就是杰昌公司应该支付的全部费用,而要求杰昌公司交纳20万元,本已超出应收款项8.205万。所谓150万元“实际支出费用”根本子虚乌有,更何况“实际支出费用”这一收费项目已被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收得毫无依据。这是个比较突出的例子,但与之性质类似、情节稍轻的情况并不少见。这跟经费是否充足已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某些司法人员形成了权力寻租的惯性。
现实中,这两种情况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并存,这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解决起来也应该综合治理,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多想办法,确保办案经费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要对拒不执行新的收费办法、借机敲竹杠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后者尤其要常抓不懈,避免出现“经费充足,照样腐败”的可怕现象。
作者: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