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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便利不能凌驾于租住权利之上
2007年08月30日 10:48 来源:工人日报

  据8月28日《东方早报》报道,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近日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条款,其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此举意味着好友合租一房将受到限制。

  “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出台这样的规定,利益受到最大损害的无疑是那些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没有自己的房屋,加之收入较低,所以数人合租一房是普遍现象。如不允许合租房屋居住,他们的租房费用就会大大上升,就会抬高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甚至使他们无法在城市立足。同时,限制合租也会一定程度地减损有房出租的市民的利益,因为限制合租显然不如允许合租更易于将房屋出租出去。

  房屋出租与承租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只要是租赁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租赁协议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合租居住行为也未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所以房屋所有者拥有将房屋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者多个人的选择权,公民也有自行决定是单独租住还是共同租住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限制居民将房屋出租给多人合租居住,实际上也涉及对于房屋所有者物权的限制。

  有关部门出台限制合租规定,显然有着治安方面的考虑。不可否认,确有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以合租的方式在城市生存,但是合租房屋者并不都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且合租房屋者以在城市正常工作与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尚未婚配的年轻打工者居多。如果一刀切地禁止合租居住,将有损于这些合法公民的权益。

  在有些管理者看来,限制合租居住能够减少治安隐患,能带来工作管理上的便利。但是管理者为自己创造工作上的便利,显然不能以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代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便利不能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

  类似规定的出台当慎之又慎。(作者:魏文彪)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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