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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证据规范详情披露(图)

2008年01月25日 09:08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我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规范在江西省出台后,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有人认为,在我国尚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的背景下,此举意义重大,为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工作制定了一个“统一标准”。但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提出:“为什么仅仅对故意杀人案才采取这种严格的证据采信标准?”他认为,并非仅仅故意杀人罪一种,其实还有很多诸如绑架等刑事犯罪都可能适用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其犯罪证据的收集同样需要严格规范。

  起草人之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方平今天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对此作出了解释,他向记者披露了这份《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的详细内容。

  李方平说,近年来,佘祥林杀妻案、聂树彬强奸案等一系列刑事冤错案随着媒体的披露陆续浮出水面,在国内引起震惊,“这些冤错案件中的绝大部分为故意杀人案件”。

  李方平解释道,这些冤错案件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而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审查、判断、采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相关程序规定,又不够全面具体。

  李方平说,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现在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更加严格。鉴于在故意杀人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工作中存在一些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经广泛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并提交省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讨论后定稿。

  据介绍,该意见有53条,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工作以及其他规定4个部分,主要就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化,不少规定具有原创意义。李方平说,其中,有十大亮点最为突出。

  亮点一

  不同杀人案证据收集标准各不同

  【投毒杀人案的规定】对于投毒杀人案件,应当查明毒物的性质和来源,犯罪嫌疑人对毒物的认知程度以及有无购买、保管、持有、使用毒物的条件;应当提取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装物、食物残渣残液、呕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装物表面指纹、特殊痕迹等,并及时进行鉴定。

  【毁尸灭迹案的规定】对于毁尸灭迹案件,应当查明原始现场、抛尸现场,并提取原始现场、抛尸现场、运尸工具上遗留的痕迹等物证;及时寻找并提取尸体各部分残骸、毁尸工具、运送尸体残骸的包装物等。查明毁尸工具、毁尸手段与尸体残骸上的断痕是否相符以及抛尸地点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运送尸体残骸的包装物的来源能否反映系犯罪嫌疑人所有。

  【枪杀案件的规定】对于枪杀案件,应当查明现场是否遗留枪支、弹壳、弹头并及时提取;对提取的枪支、弹壳、弹头应当作出同一性鉴定;应当对弹痕、弹迹、弹道等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解读】此前,对于如何收集证据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侦查机关往往按照以往的工作经验或证据理论书籍上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意见针对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时采取的不同手段即锐器刺、砍和钝器打击致死、枪杀、爆炸、投毒杀人以及毁尸灭迹等不同特点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如何收集证据上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加强了侦查取证的针对性。

  以投毒杀人案为例,因其手段的极其隐蔽性,这类案件出冤错案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所以意见要求查明毒物的性质和来源,并对包括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装物、食物残渣残液、呕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装物表面指纹、特殊痕迹等及时进行鉴定。

  曾经有这样一起投毒杀人案。检察机关指控,谢某A与谢某B长期不和。谢某A趁谢某B家中无人,潜入谢某B家,将鼠药投放到谢某B家的米缸和盐碗内,致谢某B与其子中毒,谢某B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该案的分析意见认为,供述与物证检验报告存在矛盾。谢某A在侦查阶段作了5次有罪供述,称将鼠药投入死者家的米缸、盐碗和酒壶里。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提取送检的大米、酒壶未检出毒物。侦查机关提取了死者家中的三碗剩菜即茄子、肉和干豆腐,物证检验报告称,只检验茄子含有毒鼠强成分,而对肉和干豆腐未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对提取物不做全面的鉴定,难以确认毒物是放在何处。另外,鼠药来源不明,被告人实施投毒杀人的事实只有其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在庭审时翻供,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综上,本案证据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

  对于枪杀案,意见还要求将提取的枪支、弹壳、弹头与被害人的创伤及创伤周边残留物进行比对,同时还应当查明枪支弹药的来源、型号、性能,犯罪嫌疑人有无使用枪支的经历以及是否曾经使用过提取的枪支。

  亮点二

  必要时可鉴定犯罪嫌疑人骨龄

  【嫌疑人年龄证据的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主要包括户籍证明、户口底册、身份证、出生证、人口普查登记表等书证。无上述书证,或者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上述书证提出异议的,侦查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近亲属或接生者、邻居证言等有关证据综合认定,必要时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

  【解读】该意见就加强收集证明案件发生、案件起因、被害人死亡原因、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年龄以及主观罪过等方面证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3个年龄段的划分,并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于死刑。“骨龄鉴定”规则的制定源于江西省修水县农村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法官审理此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个头很小,而庭审中既有被告人年满18周岁的证据,又有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证据,为此法官多次找到当地乡政府、派出所、学校、族长甚至接生婆调查,但依然无法取得优势证据,给法院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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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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