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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
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全部移送法院
【鉴定结论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前多次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不一的,多个鉴定结论应当全部移送人民法院,并说明采纳其中之一的理由。
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智力障碍,应当依据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进行认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聋哑人或盲人,应当依据残疾状况鉴定结论或医学证明进行认定。确认女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怀孕,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妊娠情况证明进行认定。
【解读】该意见对应做鉴定的情形、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以及如何采信鉴定材料予以了明确,便于法官全面准确地判断有关鉴定结果,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避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时只移送有利于控方的鉴定结论的可能。
亮点四
侦查人员一般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与侦查人员沟通、座谈,由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出具相关证明、说明书面材料等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通知上述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侦查人员非因法定事由及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解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取证等过程,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查清侦查人员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此外,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侦查人员出庭陈述其取证的过程,也有助于法庭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亮点五
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定案根据
【物证书证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证和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取证活动合法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经勘验、检查、搜查取得的物证、书证,未附有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或者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物证、书证不一致的;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公诉机关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
【解读】该意见明确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视听资料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亮点六
单独存放需送交鉴定的检材证据
【证据材料保管的规定】侦查机关对所收集的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工具、物品等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在案件的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对需送交鉴定的检材应当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并及时逐一鉴定,防止因时间延误或被污染等而丧失鉴定价值。
【解读】不少基层侦查机关证据保管条件有限,容易导致某些关键证据损毁或丢失,给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之所以要“妥善保管”,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关键证据在裁判生效前出现遗失或丧失证据价值。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因侦查人员工作变动或没有妥善保管,或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于时间长久,可能造成某些证据的损毁或丢失,而这些证据一旦损毁或丢失,因时过境迁就很难弥补。
同样,一些检材往往是成批鉴定的,如不“单独存放”,就容易造成混淆,比如将某故意杀人案中死者的胃溶物和其他两个案件中死者的胃溶物同时送检,最后鉴定结果为一个有毒性、两个检材没有毒性,这就给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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