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流动商贩合法身份不应藉由高昂税费赎买(6)——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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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流动商贩合法身份不应藉由高昂税费赎买(6)
2009年08月01日 03:33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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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政府保证困难群体生存权

  解说:

  在泰国首都曼谷,流动小贩随处可见。据不完全统计,曼谷各类路边小摊加起来也有2.5万个。有居民抱怨这些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人走路的空间都没有了。但政府的理念是,这些困难群众的生存权比市容重要,也比市民走路的便利更重要,不让他们摆摊,可能很多人就会被逼去偷去抢,影响整个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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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津贴吸引流动摊贩“转正”

  解说:

  上世纪60年代,新加坡街头也是混乱的充斥着小商小贩。直到1971年,新加坡政府推行街边小贩迁徙计划,建设小贩中心,以优惠的津贴吸引接收街边的流动商贩。目前,新加坡已有113个小贩中心,平均每个小贩中心都有上百个铺位,由环境公共卫生署统一管理,形成一道独特的小贩文化风景线。

  主持人:

  我们刚才看到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流动商贩的做法,刚才您也提到,我们应该听听流动商贩的意见和看法。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有一个商贩说:“我失业了,摆一个地摊你不应该驱赶我,驱赶我你不应该打我,打我你不应该砸我的摊,砸我的摊不应该损坏我的货物,因为这点货物是我维持生计的希望。”的确可以看到,摆一个摊,很多人实际上就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计。现在出来这样一个条例的征求意见草案说,流动商贩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您觉得像这些商贩们会去申请个体工商户吗?

  王锡锌:

  这取决于获得个体工商户这样一种身份所要支付的成本和代价。因为我们知道,其实在1987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在这个22年前的国务院制订的条例中就已经指出了,办法的第八条已经指出,个人经营可以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里面就有一条——要有经营场所。但是工商总局在1987年制订,1998年又修订的实施细则里面,第六条规定,所谓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包括本辖区内流动经营的范围和场所。换句话说,如果让这个场所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在22年前其实是可以做到的。我们看到今天有很多的流动商贩没有去选择,成为个体工商户,他仍然要做流动商贩,这里面就是成本的问题,比如申请营业执照要进行工商登记,要有登记费,登记以后要管理费,管理以后可能还要验证,然后要办税务登记,法律还要求你办会计账簿,还要接受各种各样的检查,这时候费用成本相对来说会比较高。

  主持人:

  我今天看到一个帖子说,比如我们家鸡下的蛋拿到早市上卖,园子里结的桃到早市上卖,我难道也要去申请一个个体工商户吗?

  王锡锌:

  应该说没有任何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刚才罗会长讲到了,说实话我感到比较吃惊,因为我正想阐述这样一个观点。对于一个流动商贩来说,合法化问题的确是一个伪问题,正如你刚才所说的,我们有一点富余的财务去进行交换,自古以来其实都是合法化的。看一看宋朝,《清明上河图》之所以成为一个街市繁荣的景象,你看到人来人往,这时候这些商贩难道都要申请合法申请吗?不是,只需要你来进行交易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商贩都要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都要去办营业执照才能去市场进行交易的。事实上我们1983年的《城乡街市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像你刚才所说的拿一个鸡蛋去街市卖,这当然不需要去办证、登记,因为这种交易并不是经常性、周期性的,它只是进行偶尔交易,因此办证需要一个很高的成本。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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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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