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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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3)
2009年11月11日 15: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采用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

  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永久保存汇总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前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涉外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外统计调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接受境外组织、个人的委托,在境内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

  境外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备与所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有健全的资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其调查范围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或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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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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