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因为这里面事实上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原告的诉求,正如短片中所说,它是涉及到原告诉请法院来保护他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法院认为,航空公司的做法没有侵害他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此驳回,但是这份判决后面的补丁我认为更为重要,因为补丁所涉及到的恰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那就是一个航空公司能不能自己来设立一个拒载的黑名单。两份司法建议函,一份是发给民航总局的,要求建立上报机制,而另一份是发给厦门航空公司的,指出了三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一,存在主观性,第二,标准不具有操作性,第三,程序不够透明,我们更应该关注司法建议函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主持人:
这是您的看法,实际上在法庭当中,原被告代理律师也经过了非常激烈的辩论,我们来听一听他们的声音。首先来连线一下原告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张律师,您好。
张起淮(原告范后军代理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在一审当中我们提到侵犯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如果二审您还会坚持这样的立场吗?
张起淮:
一定会坚持。
主持人:
为什么?
张起淮:
因为人格尊严权在我国宪法3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14条中做了明确规定,现在原告本人范后军多次受到拒载,本身就是人格尊严权被侵犯,并且他的名誉也受到了严重的社会评价的地位,贬低了他的评价,因此我们仍然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和案由。
主持人:
接下来再来听一听被告厦门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肖树伟先生的看法。
肖律师,您好。
肖树伟(被告厦门航空代理人、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你好,我是肖树伟律师。
主持人:
法院给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所以大家觉得航空公司在拒载方面有其随意性,您怎么看?
肖树伟:
首先,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是驳回了范后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认定了厦门航空公司出于安全原因拒绝原告登机,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基于这个前提,法院最后认定厦门航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犯。
主持人:
认为咱们厦门航空公司在拒载方面有随意性,这一点您怎么看?
肖树伟:
关于这一点,我先谈我的观点。首先,厦门航空公司在处理范后军这件事上出发点是明确的,依据是充分的,处理过程也是认真、细致和慎重的,为什么说出发点是明确的呢?因为当时我们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明确讲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我们讲证据是充分的,主要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国际条约,另外还有一些同行业的惯例,事实依据应该是确凿的。
主持人:
肖律师,您谈了您的一些看法。我们还想问一下张律师,对于肖律师提到的这么多点,您哪一点最不能认同?
张起淮:
就是我国的航空法也好、国内的旅客运输规则也好,对所有民航局或者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它必须要经过它的安全检查,在直接发现了旅客有违反航空安全的相应问题时,它才可以对他进行临时拒载,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而范后军这个当事人从来都是在买机票时被拒卖、拒售,买了机票以后又拒绝换登机牌,或者换了登机牌又不让上飞机。
主持人:
肖律师,张律师刚才提出了他的一些看法,我们听了感到似乎也很有道理,您怎么看?
肖树伟:
我们的观点是,从航空中心记载的情形来看,第一,可能就是临时的安检情况,像张律师谈到,您在登机以前,航空公司可能要对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检查。另外,对乘客当时的一种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以及当时的情绪是否适合乘机,这是刚才张老师所涉及的情形。本案当中,我们对范后军先生的处理和这个情形是有区别的,我们是基于范后军先生在登机甚至在买票以前,他过去的所作所为,我们认为他有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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