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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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3)
2010年06月02日 09:0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主持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有哪些亮点?

  宋英辉:证据真实、合法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制定,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由于具体程序和方式不明确,即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庭也无法进行调查。因为既缺乏调查的程序,也没有调查的方法。而依据该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法庭应当根据提出异议的阶段,在公诉人宣读公诉书后或者在法庭辩论前进行调查。为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像或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在场的人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这意味着,法庭为了调查证据是否合法,可以通知进行过讯问的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第二,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依据该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公诉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明确了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不论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都规定了控辩双方的参与程序。

  陈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我认为最值得称赞和充分肯定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论和分歧。如今尘埃落定,实属不易。

  (2)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与我国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是相适应的。

  (3)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即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有了上述比较系统的程序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

  (4)规定了举证责任,即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并特别规定了公诉人应当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和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规定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

  (5)明确规定了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时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的职责。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比,此规定不仅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而且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举证责任规则,使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能得以有效地实现。这是我国健全证据规则方面的飞跃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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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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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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