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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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4)
2010年06月02日 09:0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认真对待实施中的问题

  主持人:听专家解读,两“规定”在内容上非常好,亮点很多,我们对它们的实施充满期待。

  龙宗智:办理案件死刑证据规定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四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是对死刑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殊的、也是更具有操作性的要求。“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比“排除合理怀疑”更为强调事实判断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是最高的证明要求,充分体现了“慎用死刑”的精神。两“规定”对死刑证明标准做出比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严格、更便于实践把握的解释,与联合国的规则是一致的。

  樊崇义:两“规定”倡导程序正义,凸现程序价值,坚持程序制裁,为实现公平正义指出了最终途径和方法。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对各种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的程序,还规定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卞建林:两“规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两个“规定”亮点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二、强调审判功能,重视法庭查证。只有法官依照正当的审判程序,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规律使然。三、注重程序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早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程序公正就是注重执法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其实质内容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维护人权。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中,必须给予刑讯逼供特别的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健全证据规则,增强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疏,关于证据如何出示、质证、审查判断的规则更是几乎空白。规定填补了空白,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上统一认识,减少异议,共同遵守。

  陈瑞华:透过这两个法律文件,人们会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更大的信心。两个规定的出台会产生积极的国际影响,大大改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国际形象。

  由于这两个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方式,特别是对侦查、公诉机关的追诉犯罪活动会带来程度不同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因此,这是考验中央有关部门能否令行禁止的关键之所在。同时,这两部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那些排除性的证据规则,与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多多少少会产生一些冲突。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关部门还要给予认真的对待,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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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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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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