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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名标价冠名

2006年10月28日 13:30

  地名标价冠名,地方当局如何确保其不会变成一种新的权力寻租方式?

  武汉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起名,今后可能由企业决定——为拓宽市政管理经费渠道,该市拟向企业拍卖地名冠名权。不过,当地人却担忧日常生活受影响。

  以企业之名冠名,在大陆城市化进程中并不罕见。如天津现存多条老巷,其名就是当年公司名。即便在武汉,如今也还有“东风大道”、“神龙大道”等——只是它们当初都并未收费。至于有偿冠名,目前在大陆各地已不是新鲜事,至少有青岛、深圳、南京等近20个城市实行。

  武汉曾在上世纪90年代初试行有偿冠名,后因管理不规范而终止。此次之所以重提“旧事”,据报道是为“拓宽资金渠道”。

  诚然,有偿冠名扩大了企业知名度,而地方当局也能广纳资金,弥补投入不足,减少公共支出压力,看起来形成了双赢。不过,公共资源改姓“私”后,功利与公益的矛盾如何调和?市民难消疑惑。

  比如,该怎样保证新地名与原有历史文化和谐?这已有前车之鉴:河南许昌公交车站此前被诸多小诊所有偿冠名,结果让乘客晕头转向。

  再者,地名是城市“名片”,在指示方位之外也代表城市形象,倘由社会信誉欠佳者冠名,岂不倒胃?或者冠名后出问题,地名不也很尴尬?

  近忧之外还有远虑:地名本应具备一定的历史和传承性,但有偿冠名买的仅是一段年岁,年限一到就要改名,这岂不给市民的出行与生活带来更大不便?

  更何况,这一改名还不仅仅是一个字词之变,路牌、城市地图、出版物、居民户籍地址等也需相应改变,牵涉众多城市管理机构,极易产生某些混乱——其付出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高,想必不会低于冠名所得,如此一来岂非得不偿失!

  经营城市虽已成为当下“政府主流”,地方当局可对其掌握的城市资产实行最大限度的增值和获益,但国家对新地名的确定与旧地名的变更有一套严格程序,藉地名这一公共资源生利,于法欠妥。即便一些过去制定的法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现实之需,地方当局自行有所突破,也得谨慎从长计议。

  尤其需引起警觉的是,防止其演变成一种新权力寻租方式。否则,真会有某些官方机构乘机敛财,与企业展开情投意合的交易,上演权钱交易的新把戏,那就遗毒后世了!

  来源:美国《侨报》


 
编辑: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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