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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是什么法制教育?

2006年12月06日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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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安当局上月在港人经常光顾的黄业猖獗地区将数十名被捕妓女和嫖客当街示众,其中包括十多名港人,引起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在内地被称为“公处”(公开处理)的做法,并非深圳公安首创,而是许多城市公安的惯常做法。

  内地很多城市,将街头截劫甚至小偷小摸、炒卖车票等黄牛党当街示众的报道时有所闻。当局的理由是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殊不知这种做法却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对社会的法制建设起极坏的示范作用。

  根据内地法例,对卖淫嫖娼人员,官方可以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给予刑罚或治安处罚,惟一般只罚款5000元人民币或行政拘留15天,最严重者判处劳动教养3年。不过,法例并无赋予公安机关强令嫖客妓女当街示众宣判的权力。换言之,任何人,即使是罪犯,除依法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外,其它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公安进行的所谓“公开处理”,实质是法外施罚,是侵犯了被罚者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6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它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对死囚尚且讲人格,对嫖客、妓女、扒手、黄牛党,游街示众显然违法。

  中国历代都对游街示众作为惩处的一大法宝,且乐此不疲,可以说有着很深的游街示众情意结。它对今日中国的影响根深蒂固,甚至一间超市的保安都可以将捉获的高买以示众来羞辱。在强调以法治国、以人为本的今天,是执法者彻底抛弃这一过时做法的时候了。

  (摘自香港《明报》,有删节;作者:秦胜)

 
编辑:魏恒】
:::相 关 报 道:::
·律师发表致全国人大公开信 指深圳涉黄示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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