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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特别报道(5):分文不取的律师

2007年02月01日 21:08


贺绍强与罗秦夫妇。(美国《侨报》记者蔚宇摄)



无偿为贺家打官司的律师之一西格尔。(美国《侨报》记者蔚宇摄)

  在孟菲斯100万人口之中,黑人及白人为主要族裔,少数族裔的人口大约5%左右。孟菲斯是一个种族冲突极为严重的地方,著名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就是在这里遭到暗杀的。这也许正是这个案子一直要告到最高法庭的原因之一。

  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贺氏夫妇的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法庭的判决书,并解释了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对贺梅案裁决要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依据法律,亲生父母在争取监护权时,应享有优先权。基于以上因素,律师认为,贺梅的监护权,必须交还其亲生父母。原审法院应立即朝减少孩子心灵创伤为目的,准备并执行家庭团聚计划。

  代表贺绍强的律师西格尔表示,依据法律,任何人寻求终止他人父母权,有义务先证明两大要素:第一、有绝对充分的理由;第二、必须证明终止父母权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以上二者,皆须有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在这点上,原审法院依据的证人缺乏清楚的说服力。

  代表罗秦的律师高登说,他了解的罗秦是一个优秀的母亲。本案中,终止父母权的判决主要基于,在养父母提出申请时,亲生父母已有四个月未尽探视义务。美国及田纳西州的宪法,均要求在法院终止父母权前,必须证明父母不适任,或若不终止,孩子将有实质性伤害威(substantial harm)。在地方法院审理的时候,原法官错误地认为罗秦要抛弃自己的孩子,事实上,贺家7年来一直在努力要回自己的孩子。

  高登说,抛弃行为依法可以构成终止父母权的前提。抛弃的定义是:为了让孩子能被他人领养,父母放弃监护权。父母连续四个月故意未探视孩子,而且不提供合理的养育费用。事实上,虽然故意未尽探视义务可被视为不适任父母,但非故意连续四个月未探视,并不构成抛弃。最高法院认为亲生父母有意探视,维持与孩子的关系,但遭不可抗拒的外力所阻挡。

  根据纪录,2001年1月28日,贺氏夫妇在贝克夫妇家探视贺梅,但因为无法带女儿外出拍照而感到愤怒。两人拒绝离开现场,直至警察介入。接下来的四个月零五天,在贝克夫妇提出终止父母权诉讼前,贺氏夫妇曾寻求当地法院及媒体的援助,并得到两次出庭的机会。但两次开庭,皆被贝克夫妇藉法律程序拖延。

  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由于两个家庭间就此产生敌意,贺氏夫妇诉诸法院解决,这不构成故意不探视或抛弃。因此,贝克夫妇收养及终止父母权的请求,应被驳回。关于监护权的归属,原审法院的命令不能够执行。证据显示,当贺氏夫妇自愿放弃监护权时,受误导以为这只是暂时性的处置,且不了解这可能导致日后丧失争取监护权时的优先权。当时法院负责拟定同意书的职员作证时表示,贺氏夫妇曾被告知这只是暂时安置,而且他们有权探视。法院翻译人员则表示,母亲在签字前曾不断询问,确定这只是暂时安排,而且是为了让孩子获得健康保险才签字。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贺氏夫妇仍具备该项优先权。

  此外,依据法律,法院终止父母权前,必须证明父母不适任,或若不终止,孩子将有实质伤害威胁。但在此案中,唯一的危险是孩子与养父母间的情感,这并不构成前述要求。而且最高法院过去也曾裁决,因案件延迟而导致孩子与养父母长期居住时,养父母并不因此占有争取永久监护权的优势。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贺氏夫妇有意带孩子回中国,这与孩子是否有危险无关。在与亲生父母争取监护权时,非亲生父母的经济优势或生活环境,并不影响判决。证据也显示,贺氏夫妇已经克服许多生活挑战,而且经济能力稳定。

  在律师西格尔和律师高登的无私的帮助下,贺家终于要回了自己的女儿。(供稿/美国《侨报》;作者: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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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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