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残疾人事务法律体系的特点
残疾人事务法律体系主要特点包括,反对歧视。如:残疾人法禁止在工作场所、各级政府、公共场所、商业设施、交通运输和电讯领域基于对残疾人的歧视。
该法第一条“就业”中规定,禁止在招募、雇佣、晋升、培训、工资、社会活动和其他的就业相关待遇上歧视残疾人,对于因残疾就业遭受歧视的申诉,可以报告任何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地区办公室;该法第二条“州和地方政府的行为”中规定,对于政府的政策、实践和程序,除非修订他们会导致政府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行为改变本质,否则应做出合理的修订,以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关于侵犯第二条的申诉应自歧视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报到联邦司法部;该法第二条“公共交通”中规定,公共交通部门不可以在提供服务时歧视残疾人士;该法第三条“公共机构设施”中规定,公共机构必须遵循基本的无歧视的要求,禁止排斥、隔离和不平等对待。
第二个特点是,法律规定具体细致,操作性强。所有涉及残疾人事务的法律都极其具体,细致到现实中任何不当行为均可以在法律文本中找到处罚依据,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如:美国残疾人法第一条“就业”中规定,在录用残疾人之前,雇主不得询问残疾人的残疾情况,雇主要为符合资格但在其他方面有身体机能或精神上限制的残障个人提供合适的装置,除非这些装置会给雇主造成不适当的困难;该法第二条“州和地方政府的行为”中要求州和地方政府给予残疾人平等的机会,从政府的项目、服务和活动(如:公共教育、就业、交通、娱乐、健康照顾、社会服务、法院、选举和城镇会议)中受益。州或当地政府新建或改造的建筑物,必须符合特定的建筑标准。政府必须为在缺乏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中提供的服务项目重新选址,或者改造旧建筑,使之无障碍。
第三个特点是,联邦法律和各州、县、市法律共同构成残疾人事务法律框架,共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是美国的残疾人事务法律是残疾人团体和残疾人权利运动长期斗争的结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受高涨的民权运动的启发和影响,残疾人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残疾人权利运动兴起,残疾人开始为争取自身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而斗争。历经近30年的不懈努力,到1990年,终于通过了美国残障国民法。(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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