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遏制电视广告乱象 需配套规定和公众监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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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遏制电视广告乱象 需配套规定和公众监督
2009年09月14日 14:4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9月10日,广电总局公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办法还对广告的限播内容进行了完善。

  对于插播广告时长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饱受滥插广告之苦的观众将有望畅快完整地享受到一档电视节目。

  出新政遏制电视广告播出乱象

  “现在哪里是电视剧插播广告,简直是广告插播电视剧。”家住北京市宣武区远见名苑小区的苏老先生退休在家,是个地道的“电视迷”。他告诉记者,平日看的热播剧,有的一集竟然插播三次广告,平均每次都接近十分钟,而且广告内容单一,不厌其烦地反复播放,丝毫不考虑观众的感受。这种情况下,“再继续等着看感觉就像吃了只死苍蝇,还不如换台”。

  苏老先生非常赞同此次广电总局出台的这一规定,称办法“考虑到了观众的权益,也很人性化”。

  据了解,2003年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是一集电视剧只能插播1次广告,时长不超过2.5分钟,现在的办法改为插播2次,每次不超过1分30秒,总的时间比原来的规定还延长了30秒。

  “这样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国际上相关法律对广告要求的普遍趋势也是时间短、内容精要、种类多一些,这样对广告本身提出的要求,必然会促进广告质量的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陈根发告诉记者,国际上每套节目每小时插播广告时间一般为9至16分钟,这次办法定为12分钟应当是参照了国际惯例。

  办法在对广告内容的限制上也更加明确和完善。比如,禁播与限播广告的内容列举范围增加,也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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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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