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存难点仍需制定实施细则
对于办法规定的广告插播时长限制,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四新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执行。
“拿电视台来讲,每个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内都至少有一个电视台,县级再加上市级、省级和中央级的电视台,数量非常庞大,频道数目则更多。在违法播出广告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要想落实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是不可能的,查处违反本规定的电台、电视台的任务也会非常艰巨。”王四新说。
另外,“办法对于广告时间的限制必然会减少广告播出量,如果电视台不提高广告价格,则意味着这项收入将会减少,将价格提得太高,企业又未必能够承受。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广告做得既精简、质量又高,对电视台和企业都将是一个考验。”他表示。
陈根发则认为,相比之下,最难执行的是对于广告内容的限制。他认为,以前对于广告内容的限制不太理想,主要是由于侧重对广告的形式审查(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双方协议等硬件),而对实质审查(健康性、思想性、政治性等内容审查)规定得不够明确,因此很难开展。
“有了这个办法以后,从实质审查来讲依据较为充足,但实施依然会有难度。”陈根发认为,办法在限制内容中提出了许多类似“医疗器械”、“酒类”产品以及“不适宜未成年人收视”等概念,但这些概念和内容法律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法学界和社会上也有不同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
“随着办法的颁布,相信有关部门会针对这些问题对办法不断进行完善,制定出可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形成一套可有效监管、审查的原则和标准。”陈根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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