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需公众监督相关部门尽责
“办法好是好,关键是看能不能落到实处。”苏老先生的想法代表了大多数观众的担忧。
电视广告与其他广告相比,有许多不同特点:电视广告通俗易懂,大人、小孩都容易受广告内容的影响;电视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电视广告集图文、声音为一体的特点,使得广告的影响力要强于其他媒介上的广告;电视广告还具有时间性,即它随时都在播放,随时都可以播放。除了电视广告播出机构外,消费者、管理者不太容易像平面媒介上的广告那样对其进行检索。
“这些特点给监管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查证难度大,而且,由于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时间长、内容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比较难。”王四新仍然认为,以前对于时间和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实施得不好,是因为许多电视台根本就没有认真遵守这样的限播令,越是基层的电视台,问题越严重。“要想达到好的实施效果,重要的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查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按照相关法规办事。经验告诉我们,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不能通过行业自律,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办法也对监督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还有一个亮点是公众举报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如果这些内容都能够实施到位,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应该就能够建立起来了。”陈根发说。(记者 刘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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