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避免出国旅游纠纷注意事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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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避免出国旅游纠纷注意事项
2009年04月27日 13:45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即将到来的五一小长假里,不少人会选择到附近的国家旅游。出门旅游,图的就是休闲娱乐、放松心情。然而,随着近年来人们外出旅游热情的高涨,旅游中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出国游,由于前往异国他乡的手续繁多,再加上风俗不同,语言又不通,一旦发生麻烦远比国内旅游让人心烦。

  出国游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五一前夕,法官专门收集了一些出国游典型案例,并逐一点评。

  【案例】

  入境遭拒 旅游费用可部分返还

  顾平夫妇在不久前办理了法国的商务申根签证,欲进行欧洲商务考察,后计划更改未成行,二人便计划持该签证去欧洲旅行,并找到一家旅行社。旅行社持顾平二人的签证向有关部门询问,被告知可以,遂与顾平夫妇签订了旅游合同,顾平夫妇支付了14400元。但在旅行第一站荷兰办理入境手续时,荷兰警方扣留了二人证件并拒绝其入境。滞留两天后,二人被荷兰警方遣返回国。

  顾平夫妇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其持有商务签证不能参加旅游被遣返,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损失14400元和其他损失4500元。旅行社认为,被拒绝入境的原因是当时二人向警方解释入境的目的不一致,入境国可能产生怀疑,与签证没有关系,而且出发前已告知原告可能会有被拒绝入境的可能,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同意退费。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返还顾平夫妇9000元。

  【点评】

  顾平夫妇持有的签证可以进行旅游,关于顾平夫妇称是因为商务签证才被拒绝入境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但顾平夫妇二人因被遣返未参加旅游,旅行社不能证明所收费用均已支出,应当将未支出的费用返还给顾平夫妇,因此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顾平夫妇9000元。

  【案例】

  丢失客人护照 补办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2008年王女士参加一家旅行社的境外游,她对旅途和旅行社的服务都非常满意,并顺利回到了国内。回国时旅行社把游客的护照和机票一起拿走办理销签。但几个月过去了王女士也未见回音,后来才被旅行社告知销签过程中旅行社把王女士的护照弄丢了。

  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护照上有很多国家的签证,是自己多年来经历的证明,既有纪念意义,也是信用记录,为今后办理签证提供了保障,现在护照丢失,以前的签证记录都不能再补,经济和精神损失都很大,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旅行社仅同意帮助王女士进行补办,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支付王女士办理护照的各种费用并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

  旅行社与王女士的旅游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完整过程,除了提供旅游服务外还包括根据合同为王女士办理各种证件和手续,在旅行社为王女士办理销签过程中将王女士个人的护照丢失,而护照上的各种签证记录无法补办,必然给王女士今后的出国签证带来本不会有的麻烦,对王女士的精神情感也会造成伤害。因此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王女士办理护照的各种费用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案例】

  谁相信我被强迫消费了

  今年年初,崔桦与旅行社签订关于到香港、泰国等地旅游的合同,约定旅游时间14天,旅游费用每人4650元,其他未尽约定,以出团通知为准,合同中还注明“香港段自费夜游维多利亚港每人160元,马来西亚双峰塔、太子府、水上清真寺、首相府四个自费项目每人250元、小费每人280元,自费项目有关费用,住宿期间的电话、电报费用不包括在团款中。”回国后,崔桦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称旅游途中导游提出由于是零团费,所有的人必须参加自费活动,每人最少交1000元人民币,无奈自己只好交纳。但因自己不满意,使用自己的国际长途和旅行社领导及领事馆工作人员联系后,导游才将1000元返还给自己。另外,自费项目中有些根本就不要门票,有些并没有导游讲解,有些则根本没有去。崔桦认为旅行社收取自费项目不合法,是强迫消费和乱收费,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自费项目费用,并支付自己的电话费700元,赔偿精神损失500元。旅行社认为,崔桦在境外打电话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己负担,退费事件的发生是崔桦交费后认为该项自费活动与其心理定位不符,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强迫崔桦消费,旅游合同已经注明费用项目,是崔桦自愿交纳的,不存在退还问题。

  【点评】

  崔桦与旅行社通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自费项目,原告崔桦在签订合同之时即已交纳,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到了强迫,因此法院驳回了崔桦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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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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