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维权Q&A——业内人士详解新《旅行社条例》(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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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维权Q&A——业内人士详解新《旅行社条例》(2)
2009年06月24日 14:47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Q:在参阅旅游广告用语时应特别注意哪些字眼?

  A: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对住宿标准、旅游等级、价格内涵等方面表述模糊的情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在住宿标准方面出现“准三星”、“相当于几星”等提法;不准出现所谓“豪华旅游”的提法等。

  《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选择出境游的旅游者要先确定该旅行社已获得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许可;看到“贵族游”、“豪华游”等字眼,要仔细察看行程安排有没有标明旅游服务的标准。

  Q:旅游者还会遇到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和有偿服务吗?

  A:按照《条例》规定的,旅游者将在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上看到所有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这就避免了一些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向旅游者介绍当地的重要景点,在到达目的地后迫使旅游者另外付费的行为发生。

  并且“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某些有偿服务如轮椅、车辆、索道等服务本身有其合理性,能够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所以《条例》不限制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但必须事先得到旅游者的同意。

  Q: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该不该安排领队?

  A: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而且应当在旅游期间全程陪同。条例还强调,领队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

  由于语言交流障碍、对所在国法律和社会环境不熟悉等原因,国内旅游者在境外自我维权和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远差于国内。领队的责任就是对整个旅游团队的行动以及安全做周密的部署,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行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Q:导游、领队能不能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A:不能,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

  旅游合同一经旅行社和旅游者签字生效,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要素,从空间上看,包括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从时间上看,包括旅游全程时间及在每一个旅游景点停留的时间。

  所以,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既不能擅自缩短旅游的时间,也不能擅自改变游览的景点安排。但是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即不可抗力因素,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整行程安排,旅游者应理解并积极配合。

  Q:旅游过程中应不应该安排购物?

  A:旅游购物是旅游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和要素,旅游者在旅游地购买一些纪念品和土特产也是与亲朋分享旅游欢乐的重要方式。但是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上,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为了收取商家高额回扣,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所以,《条例》既要求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又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

【编辑:陈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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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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