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维权Q&A——业内人士详解新《旅行社条例》(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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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维权Q&A——业内人士详解新《旅行社条例》(3)
2009年06月24日 14:47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Q:旅行社能不能“拼团”、“转团”?

  A:如不降低旅行服务标准,在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拼团、转团。

  所谓 “拼团”、“转团”,是一家旅行社将其接待旅游者的义务委托给另一家旅行社实施,这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活动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也是旅行社经营的一种行业惯例。

  但为了避免在业务委托中发生不规范的做法,本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业务委托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旅行社应当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二是旅行社应当就委托行为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三是旅行社应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也就是说,当旅游者在一家旅行社报名时,旅行社接待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并在合同中注明将拼入旅行社的名称以及相关信息。

  Q: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损谁负责?

  A:简单地说,旅游者与哪个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出了问题就找哪个旅行社赔偿。

  由于旅行社是将餐饮、住宿、交通、观光等服务活动通过整合打包形成旅游线路,而且旅游合同也是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的,因此当发生问题时,旅行社就应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要求旅游者找相关单项服务提供者解决。

  Q: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中出了问题向谁诉?

  A:上海的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区的区旅游局投诉,或向市旅游局投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将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对于旅行社违反合同的纠纷,旅游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目前关于旅游的相关执法由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各个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和解决纠纷的机制,《条例》要求在旅游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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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法

  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而旅游产品又不同于一般的有形产品,一旦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提供令旅游者满意的旅游服务,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做等方式挽回,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解决。

  目前,世界上对此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管。我国也一直采取这种方式,并在本条例中加以了完善。 《条例》规定,旅行社成立时就要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当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来对游客进行赔偿;另外当旅行社在收了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用后,却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将费用退还旅游者的时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来对游客进行赔偿。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新《条例》不再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作为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法定情形。因为关于旅行社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此外,旅游市场呈现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已经成为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主要依据。(文 张丽 通讯员 杨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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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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