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带冒名女子办理离婚手续 妻子状告民政局(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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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带冒名女子办理离婚手续 妻子状告民政局(2)
2009年10月06日 07:53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民政局无法撤销被起诉

  “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老公会跟我离婚,那个女人冒充我去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销,却遭到拒绝。”杨春说。据了解,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像杨春这样的情况,民政局是无法自行撤销的,因为她不符合撤销的条件,不属于胁迫这一类型。

  除了被冒名去办理离婚证外,更令杨春崩溃的事是,郭刚竟然背着她将房屋抵押,套出了几十万。

  无奈之余,去年年底,杨春将民政局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她的丈夫则作为第三人也被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因为第三人郭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最终依法公告送达。

  今年3月份,南京某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民政局辩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杨春要求撤销和郭刚的离婚证于法无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杨春和民政局均对第三人郭刚和冒名“杨春”的女子在离婚登记时办理的照片和签名非杨春本人所为这一情况予以确认。

  丈夫骗取离婚证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民政局在为郭刚和冒名“杨春”的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形式要件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郭刚和冒名女子得以骗取了离婚证。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受相对人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看,现有足够证据证明,郭刚和冒名女子违背原告对婚姻关系真实意愿,向民政局骗取了离婚证。民政局系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离婚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离婚登记的条件,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郭刚和冒名女子领取的离婚证应当确认无效。

  最终,南京一审法院判决,民政局发给郭刚和冒用“杨春”姓名女子的离婚证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快报记者 李梦雅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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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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