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猝死家属索赔23万元 称旅行社服务不周(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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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旅游猝死家属索赔23万元 称旅行社服务不周(3)
2009年12月30日 09:00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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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三大典型诉讼

  关键词·游玩意外

  北京市民钱文晰等九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前往丰宁坝上草原,钱文晰与孙萧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这时,徐兵驾驶一大型普通货车超越前方同方向孙萧驾驶的四轮草地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萧死亡,钱文晰受伤,后来不治身亡。钱文晰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为钱文晰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经查,被告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文晰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钱福珍、张秀荣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6万余元。

  关键词·交通事故

  王杰(化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该旅游团乘坐的云南省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在从香格里拉返回丽江的途中,因车辆失控与山体相撞,包括王杰在内的3人死亡,23人受伤,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管部门主持调解,旅游汽车公司与王杰父母达成协议,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2230元。此后,王杰父母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3540元,要求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人身损害发生系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旅游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最后判决旅游汽车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另外此案虽系侵权之诉,与旅游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但因被告旅行社同意返还部分团费,故法院未干涉,遂判决旅行社返还团费。

  关键词·保险赔付

  游客旅游途中意外身亡,因其未与旅行社约定旅游保险的险种,在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情况下,旅行社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0年10月,沈阳一旅行社推出赴“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七晚八天豪华游”项目,全程报价7500元/人。出于孝心,沈阳市民刘某花1.5万元给父母报名后,刘某的父母顺利出境旅游。旅途中,刘某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过后,刘某突然想起母亲还有旅游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告知,旅行社根本没有给刘某的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刘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刘某母亲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其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而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只是购买了“团体旅行安全保障保险”。该险种中不包含“急性病死亡”的保险赔偿,致使刘某在母亲急性病发作死亡后,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刘某22.5万元。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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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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