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教堂结婚或办集体婚礼
结婚需取得“婚检”证明
1943年,番禺江村一个贫寒家庭的女子江清秀嫁进一个地主家庭。可将与她相伴一生的“丈夫”只是一块木头。她的婆婆林金意,有个儿子叫苏尚美,在7岁时死了。可是她却说儿子成了“仙”,于是做了一个代表她儿子的木头人,胁迫17岁江清秀嫁给木头人做妾。
民国时期,童养媳、自梳妇、冥婚等旧的婚姻制度的产物仍存在。不过,政府也开始设法干预旧式婚俗。1915年的民法草案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婚的,得离婚。很多青年男女公开自由恋爱,拒绝媒人言婚,反对父母包办婚事。
张璧说,当时,很多开明的、有钱人家的婚礼都在教堂举行了。新郎身穿黑色绒西装,新娘身穿素白色婚纱。政府还号召青年参加政府主办的集体婚礼,结婚要向政府申请取得“婚姻注册许可证”作为合法婚姻的依据,同时双方还要取得健康检查证明书,犹如今天的“婚检”证明。1946年11月,广州市曾举办了一场集体婚礼,由市长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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