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供热合同7月推行 室温低4℃供暖费全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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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居民供热合同7月推行 室温低4℃供暖费全退
2010年06月03日 13:0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室温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要全额退费……”北京首部由政府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即日起,供热单位将陆续入户或进入社区与市民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曾两度大修

  据介绍,之前北京一直没有正式的供暖示范合同,居民手中所持的合同大多是供热单位制订的,存在供热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不规范等弊病。

  今年年初,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出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办调研员张春田表示,这次征集意见之后,两部门组织专家对文本做了大幅度调整,其中重大修改达23处。4月20日公开论证会后,又对文本进行了二次修改,其中重大修改14处。“两次调整,比较多地考虑了消费者的意见。”

  缴费时间延长俩月

  张春田表示,两次征集民意后,室内温度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供热单位免责条款、合同有效期等问题成为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两个部门在参考了市民意见和专家建议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前,北京执行的供暖费缴费时间是从5月1日至10月底。市供热办表示,考虑到供热单位需要在采暖季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兼顾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两方面因素,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合同期限由供热双方商议

  另外,针对现在较为普遍的装修时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等问题,文本没有强行禁止,而是根据“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热人不得因此影响他人利益,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只是按面积收费的供热合同,不包括热计量收费。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称,由于公共建筑按照热计量收费,目前正在做热计量收费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张春田表示,合同期限由供热双方商议,可以每年一签,也可以签长期的。

  对话

  签下合同才有法律保障

  新京报:这份合同是否强制市民签订?

  张春田:没有强制一说,但只有签订了合同,市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签合同或合同缺失的话,将来在维权的时候,会带来麻烦。

  新京报:会有哪些麻烦?

  张春田:比如说家里出现温度不达标,如果没有合同,你向供热单位投诉,那根据什么来判断是供热单位的责任?有合同就不一样了。

  新京报:签订合同后,如出现纠纷,应该向谁投诉?

  张春田:有多种渠道,可以向市或区县供热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去法院进行仲裁。

  新京报:这个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张春田:城八区法院曾反映,这几年供热纠纷案件比较多,一个原因就是合同的不规范和不明确。所以从维护供热双方权益角度讲,签订这个合同才能有法律支持和保障。

  算账

  合同文本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供热单位的退费责任,并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方便供热双方计算退费金额。如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以上、4℃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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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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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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