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人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退费计算公式如下: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焦点
1 室温有争议 可请第三方检测
【文本】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零下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零下7℃以下、零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
【解读】
张春田表示,“采暖温度”是此次争议最大的问题,1994年15号令规定采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当时提的16℃是最低保障需求。”张春田说,随着现代人的生活水平提高,16℃并不是一个很舒适的温度。所以新提出的温度更多强调的是标准。
2 用户行为不当 供热单位可免责
【文本】
示范文本中关于采暖用户的违约责任规定了两条。其中一条是,用户因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等,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张春田表示,过去只设定了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对于不能供热或不能达标供热,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们发现供热涉及很多环节,不是供热单位能左右的,比如极端天气温度遭遇低温、由于用户用热行为上存在问题导致供热不达标等,都可以给予企业免责。
疑问
自找第三方物业认吗?
家住东城区交道口交通小区的李大妈表示,至今还没看到合同文本,只有等看了之后觉得比较合理才会决定签不签合同。
“之前我们跟物业签的那份合同根本没什么用。”李大妈说,之前的合同没有规定室温应该达到多少度,也没有测量标准,感觉自家不暖和,找物业反映时,根本没有人给解决。
当听说新文本有测量标准,并可以找第三方检测室温时,李大妈又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说是找第三方测量,这个第三方由谁找?如果是我找的,物业会认可吗?” (记者杜丁)
参与互动(0) | 【编辑:李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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