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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广告可望明年初登陆岛内 项目将有所限制

2003年12月20日 11:21

  中新网12月20日电 台“陆委员会副主委”刘德勋19日称,“陆委会”先前通过“大陆地区物品劳动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已在“行政院”核定中。据了解,“两岸关系条例”的第一阶段相应“子法”可望在2004年1月1日公布实施,大陆广告将可能在明年初登台,但项目有所限制。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在10月29日三读通过“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案”后,“陆委会”12月1日举行会议通过3项与“两岸条例修正案”相关的“子法”。其中,“大陆物品劳动服务在台从事广告的管理办法草案”中,仍须各部会确认配套措施,并提交“行政院”核定实施日期后才会实施,“陆委会”强调称,有意从事大陆商品广告活动的委托或受托业者,必须等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才能进行广告活动。

  据了解,“两岸关系条例”的第一阶段相应“子法”可望在2004年1月1日公布实施,报道说,明年初大陆广告就可登台但项目有所限制。这份草案将开放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许可的大陆地区物品、服务、劳动等,可在台湾从事广告活动。但是大陆“不动产开发及交易”、“婚姻中介”、“招商引资”的广告仍不在开放之列。

  附:“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为,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准许输入的大陆地区物品;二、依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取得许可的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或广播电视节目;三、台湾地区旅行业于大陆地区办理的观光活动业务。

  至于“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项目是,一、招揽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于大陆地区投资;二、不动产开发及交易;三、婚姻媒合;四、专门职业服务,依法令有限制广告活动者;五、未经许可的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已许可后经撤销或废止许可者,亦同;六、依其它法令规定,不得从事广告活动者。

 
编辑:秦欣

相关报道:台湾当局通过草案允许大陆商品在台从事广告活动 (2003-12-02 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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