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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案终审判决 郭颂败诉船歌属于人民

2003年12月20日 19:51

  中新网12月20日电 19日下午,中国音乐学院黎英海教授、中央音乐学院田联韬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吕绍恩教授等一批音乐界知名人士呼吁加强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并尽快制定《民间艺术著作权保护法》。这些音乐家发出呼吁的背景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乌苏里船歌》的终审宣判。

  据北京晚报报道,12月17日,北京市高法终审维持了二中院的一审判决,这表明郭颂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入《亚太地区音乐教材》的《乌苏里船歌》只是改编者,而非作曲者,这首民歌的真正作曲者是全体赫哲族人民。至此,这起历时3年的我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案正式落下帷幕。

  据了解,1999年11月2日,央视直播“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时,主持人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说这首歌为郭颂创作而不是赫哲族民歌,而郭颂也在出版物上把自己署名为作曲。此事让把郭颂当做赫哲族“名誉渔民”的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在感情上受到伤害。他们认为,《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由赫哲族民歌《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改编而成,而非作曲,《乌苏里船歌》应该是赫哲族的民歌。

  一审期间,郭颂与赫哲族乡政府同意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乌苏里船歌》进行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是:郭颂只是改编者。去年12月27日,二中院一审判决郭颂以任何形式使用《乌苏里船歌》时,都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据了解,在此案终审后的专家座谈会上,田联韬等专家指出,民间艺术是全民所有的,著作权归全民所有,不能被个人所占有。但是,我国许多音乐界人士到民间采风后,把民间艺术进行改编后就以自己创作的形式出现。“作曲”与“编曲”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影响却大不相同。首先,如果个人拥有了民间艺术的著作权,其他人再改编民间艺术,就要征求这个人的同意并付费,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其次,“作曲”和“编曲”在稿酬和版税上相差数倍。专家们认为,《乌苏里船歌》的终审判决表明,民间文艺作品是公共产品,是多年锤炼集体创作而成,但不等于它们的著作权不受保护。此案的判决将直接推动我国“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进程。(杨昌平)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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