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站内检索
频 道: 首 页 | 新 闻 | 国 际 | 财 经 | 体 育 | 文 娱 |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图片库
时 尚 | 汽 车 | 房 产 | 视 频 |精品商城|供 稿|产经资讯 |专 稿| 出 版|广告服务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商场禁带饮料遭疑 律师称此举不符民法公平原则

2004年08月29日 11:18

  中新网8月29日电 针对日前上海多家商场实施的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中的一条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对此,有律师认为,此举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据北京晨报报道,日前,涵盖101项具体细则的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在上海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制定该标准的百联集团华联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解释,如果顾客拿没有开启过的饮料入店,极易与店中的饮料商品发生混淆;如顾客开启后饮用不慎洒在地上,容易造成其他顾客摔跤。

  北京大部分商场的对此的态度是,非自选百货区一般不限制顾客携带饮料,但超市区一般劝阻顾客带饮料入场,主要是为了避免误会,没有从饮料洒落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多数顾客表示,可以接受商家的劝阻,但是对于以强制规定的方式禁带饮料不能接受

  对此,律师王名岳认为,作为超级市场的经营者,在选择这种经营方式的同时也要承担这种经营方式会带来的失窃、顾客人身伤害等经营损失。而采取这种措施无疑是通过加大对方责任来排除自己的风险,这是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李海霞、王小星)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带饮料进商场将遭阻 首部商场管理标准今起在沪推行 (2004-08-27)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