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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法院违法行为(细目)

2004年09月01日 20:33

  中新网9月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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