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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月饼也要缴个人所得税? 媒体称有悖立法精神

2004年09月14日 11:06

  中新网9月14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14日报道,中秋将至,不少单位把月饼当成福利发给员工。对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在发给员工月饼券或月饼时,要把这部分物品的价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闻此,人们表示出惊讶和不理解,并发出“在我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中,还有哪些是鲜为人知的”的疑问。这说明我国个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并没有到位,故人们对哪些个人所得应该缴税、哪些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税并不十分清楚,这使得税务部门在征收本应缴纳而且早就应该征收的税务时,给大多数被动缴税者一种突袭的感觉。

  更为重要的是,人们普遍对“发月饼也要缴个税”表示出惊讶和不理解,说明这种税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不错,单位发放的月饼确实是个人所得的实物,单位发放的月饼券确实是有价证券,按照法律规定,确实应该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而征税。但是,相对于奥运健儿动辄获得几十万上百万几百万的奖金,相对某些人动辄获得一辆十几万、几十万的私家轿车,相对于政府部门动辄成千上万地发年终奖等各种福利,月饼这样的个人所得,却是最大多数的工薪阶层一年中难得享受一次的福利,非得纳税,似乎有些不尽情理。实际上,工薪阶层为依法纳税已作出了巨大贡献。据统计,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在某些地区甚至超过了80%。如北京市2003年度工资、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近108亿元,占全年各所得项目收入的86%左右。

  我的意思是说,我们有必要重新界定应缴纳个税的实物和有价证券的范围,明确实物和有价证券价格达到哪种程度才应缴纳个税,不可笼统地认为一切实物和有价证券都应缴纳。本来,个税立法是为了平衡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状况,如果实物不论得多得少都要纳税,就可能有违个税立法精神。

  这就像现今仍执行在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背景下制定的个税800元起征点一样,经过20多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规定已经不符合人们的收入水平。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1992年时,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99%,仅有1%的工薪阶层的收入超过免征额。然而到了200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47.2%。这些年物价水平也提高了许多,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很快。除了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老标准”,这就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出现了工薪阶层纳税多、少数有钱人纳税少的状况,实际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发月饼也要缴个税”,难免有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面的嫌疑。(何勇海)

 
编辑:德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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