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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更应该对谁负责?

2004年10月10日 08:58

  日前,中超联赛的“罢赛事件”已由一场关于北京现代队的“是非”,演变为一场关于未来中国足球事业发展的争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这次事件暴露了中国足坛的种种弊端,这可能正是阻碍中国足球兴盛的原因之一。

  服从裁判是体育比赛的基本游戏规则,打破这一规则的后果可能是体育比赛的混乱与失序,体育比赛也便失去了应有的功能;遵守章程是会员的基本义务,违反这一契约的后果不仅会大大增加行业管理的成本,而且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可在我国,这类事件却频频发生,有时甚至不可收拾。

  中国足协名义上是由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惟一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一个为会员提供服务,自我管理的民间组织。但它实际上是半官方机构(中国足协与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不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的特征。

  由于中国这类社团的领导层往往不是真正由会员选举产生,因此这些会员制组织普遍只对政府负责,而不对会员负责,更多行使的是管制功能,而不是为会员服务的功能。再加上这类机构往往依靠政府的授权获得了垄断性权力,却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所以会员对协会往往缺乏认同感,协会也难有真正的权威与凝聚力。

  不但如此,会员还容易与协会产生摩擦,当会员与社团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出现各种打破游戏规则的事也就不足为奇。

  此次事件的发生还暴露出社团在解决争端方面的制度缺陷和议事规则的不完善。当会员对行业组织的处罚不服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特别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起复议申请,通过畅通的渠道与程序化解争端,并达到对协会进行监督的目的。

  但由于我国大多数协会半官方的特性及其与业务主管部门的特殊关系,这一渠道实际上作用不大。换个角度说,倘若政社分开,协会是独立自主的行业管理机构,实际上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回旋的余地更大,也更主动。

  一般而言,当行政救济无法解决问题时,会员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纷争。这也是防止行业组织在行使权力时侵犯成员利益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作为公法人的行业组织并没有被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而且,《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可见,由于目前我们还无法通过这些合法程序来化解矛盾,因此在争议中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容易走极端。

  当然,在我国社团角色不清、服务功能不强、议事规则与解决争端的程序不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会员缺乏遵守章程与规则,缺乏妥协、宽容和民主意识不强等问题。所以,政府的角色在于一方面转变职能、放手发挥社团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社团的监督,并培育民众的公民意识。(稿件来源:新京报 作者:邓国胜)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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