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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笔产品出口碰新障碍 四家企业遭“337调查”

2004年10月13日 15:06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中国笔业遭遇到一种新的贸易壁垒——“337调查”。宁波贝发集团等4家企业被列上“被告席”。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该条款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在这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现在,“337条款”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以后,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

  与反倾销相比,“337”更“昂贵”。其一,耗时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例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生产周期,那么,这10年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都要提供。其二,打击面更广。由于“337”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中国某类产品出口。比如,贝发此次被起诉的是某款记号笔,但裁定时可能会限制所有中国产的记号笔进入美国。

  据了解,这次针对中国标记笔的“337调查”,是由美国著名的文具生产企业世孚公司(Sanford)于7月20日提出的。该申请指控12家公司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标记笔(inkmarker)侵犯了其“商业外观”。8月19日,美国ITC正式立案。

  据贝发的有关人士介绍,有关“商业外观”的概念,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是指顾客可比较直接地判断产品品牌或生产厂家的商品外观设计。而这一类的商业外观是不需要到美国商标专利局去登记的。是否有侵犯商业外观的行为,可以说基本上是由法官来做判断的。

  相对而言,“商业外观”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这一特有的法律“武器”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

  据悉,去年中国标记笔对美出口6.63亿支,出口额2787万美元,出口企业约200余家,主要分布在浙江、上海和广东。在这起“337调查”案中的4家企业全部来自浙江,宁波贝发集团是4家涉案企业中的龙头。

  贝发中国制笔城是中国最大的制笔基地之一,美国市场现在已经成为贝发集团主要出口目的地。去年,贝发出口美国的货值达到了2000万美元,而且以自有品牌进入了沃尔玛、办公伙伴等当地的主流市场,并进入了美国几个州的政府采购系统,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如贝发涉案的那款笔在沃尔玛上柜仅2个月,其销量就是世孚公司那款“类似笔”的7倍。贝发认为,消费者绝不会混淆外观,选择中国笔是因为两种笔质量不相上下但价格相差20%。随着中国笔的崛起,使美国传统文具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于是他们便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举起了贸易壁垒的大棒。

  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他们将准备耗资150万美元应诉。该公司有关人士说:“如果我们不应诉,等于我们默认侵犯对方专利,这不仅会使贝发的标记笔和同类的中国产品退出美国市场,也会影响到贝发各类产品在美国的形象和销售,损失很大。因此我们肯定要应诉。”据悉,贝发已经打算聘请专业做“337条款”的美国律师来应诉这场官司。(李刚殷)

  相关链接337调查

  “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其后几经修订。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一般337调查的时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

  该条款规定,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所有企业生产的该项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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