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产经资讯 |专 稿 |出 版 |广告服务|演出信息|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证监会:12类人员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规定)

2004年10月17日 20:28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证监会近日发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12类人员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按照这份通知,下列12类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

  ——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

  ——近三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来源:新华网记者张旭东)

 
编辑:吕振亚】



  打印稿件
 
:站内检索:
关健词1:
关健词2:
标  题: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