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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将私产公之于众?

2004年10月20日 14:35

  (声明:刊用中国《中华文摘》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利益申报有效遏制腐败

  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高官问责制以来,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2002年8月,在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董建华申报的资料显示,平均每三天他就收到两份礼物,种类由食物、家居清洁用品到娱乐用品应有尽有。在过去的十个月中,他收到的礼物已经超过两百件。

  根据香港法例,特区政府最高领导人除申报一般利益外,还须申报价值超过2000港元的赞助和礼物。法例还规定,如果特区行政长官需要保留礼物,库务署会为礼品进行估价,特区行政长官须照价付款,库房再把相应款项捐给慈善机构。其他礼物则交由库务署处理,部分有商业价值的礼物将转售,所得收入同样捐给慈善机构。

  从这两年的实施情况来看,问责制利益申报制度对遏制官员的腐败,使官员财产透明化,高官接受公众的监督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内地收入申报有名无实

  相比之下,“利益申报”这个词在内地则显得尤为陌生。不细心探究,还不知内地其实早已存在相关制度。

  中国内地现在实行的是一种被称为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制度。其根据是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申报个人收入。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领导干部应该申报的“收入”范围为: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讲课)、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各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证券交易收入以及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上海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主任桑玉成曾撰文指出,从收入申报制度实行以来的情况看,这项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反腐斗争中起到应有的效果。

  其主要的问题是:第一,此项制度的实施与所要达成的目标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该规定的初衷看,是想通过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使领导干部的收入公开化,从而发现其不当收入并据此而采取必要措施。但是,从一般的逻辑可发现,在收入申报时,任何一个领导干部都不可能申报其非法收入甚至是灰色收入,否则就等于是“投案自首”;而如果是“投案自首”,他就直接去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再申报什么收入。

  第二,这个制度所界定的“收入”实际上并没有申报的必要,因为这个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从理论上以及程序上都是可以做到有案可查,因而事实上也是公开的。由于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这项申报制度最后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辽宁省一位纪检官员告诉记者:“(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另一位纪检官员则说:“我们不过做一下备案的工作,并且,它(收入申报)是不公开的。”最近,为了惩治高官腐败,中纪委直接派出调查组分赴各地,众多贪官因此纷纷落马。但从长远来看,惩治腐败只在一时,要杜绝腐败,就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范制度以及实施体系,让各级官员接受公众的监督,这一点上,香港利益申报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文/景慧 摘自《青年参考》)

 
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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