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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规:金融机构如遇风险 个人债权国家"买单"

2004年11月05日 14:34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五日电(记者魏晞)个人投资者“保命钱”如今又增一道保护伞。最新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如遇风险,国家对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将实行全额收购政策。

  国家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本金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也将全额收购,超过十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新规出台,不仅可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更将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据了解,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国家将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目前中国尚无存款保险制度情况下,这一政策出台将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少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后,对居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实行全额保护政策,有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保护,也将保证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不受损失。

  此举一出,相信许多个人投资者将长舒一口气,但相关负责人亦提醒一些投资者,不可为追求高额回报,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从而加剧金融风险的积聚。完

 
编辑: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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