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小字报”侵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重庆市小型压缩机厂工会委员宋在富等张贴反映前任厂长“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小字报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食堂门口:出现两份“小字报”
今年2月27日,重庆市小型压缩机厂的食堂门口墙上出现了两份“前任厂长刘岳陆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情况反映”、“前任厂长刘岳陆问题的补充材料”的“小字报”。报尾没有签名,只落有日期。厂里职工纷纷驻足观看。
时任该厂党支部书记的原厂长刘岳陆看到这两份“小字报”中的“一手遮天”、“徇私舞弊”、“利用职务非法侵占”等言辞时,十分气愤。刘岳陆了解到是厂里工会委员宋在富张贴的“小字报”,职工王湘华帮了忙,便以二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于4月6日将宋在富、王湘华二人诉至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争论焦点:“小字报”内容是否属实
刘岳陆诉称,她从1984年至2002年担任厂长,一些被她处分过的人,总抱着“当了18年厂长,肯定有问题”的心态,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她有经济问题。有关部门曾多次派人调查,结果都证明她是清白的。刘还提供了有关部门对11份匿名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后作出的结论,基本都是“反映情况不属实”。她说,“小字报”对她和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她自己看到“小字报”后时常哭泣不已,母亲和丈夫整日为她担心,结果母亲的高血压病复发,而丈夫每天要靠安眠药才能入睡。经历此事后,刘岳陆的一些朋友偏听偏信,离她远去,加剧了她的心灵创伤。
被告方宋在富等辩称,张贴“情况反映”和“补充材料”是应广大职工的委托,因为自己是厂里的工会委员,必须代表职工说话。宋在富说,张贴“小字报”的目的是为了维权,促使刘岳陆将自己担任厂长期间的集资建房、厂务等情况公开,使职工们心里有本明白账。对于“小字报”的内容,宋在富认为都是事实,都是应当“厂务公开”的内容;而且“小字报”张贴的地点在厂内,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所以,他认为没有恶意丑化刘岳陆的个人形象,根本不存在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张贴“小字报”构成侵权
今年6月28日,渝中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公开审理后认为,宋在富在厂食堂门口张贴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刘岳陆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犯严重的渎职行为”、“徇私舞弊”等侮辱、诽谤性言辞,且材料的内容经相关部门查证并不属实。加之张贴当天该厂开职工大会,观看职工较多。宋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恶意丑化刘的个人形象、贬损刘的人格的后果,直接导致了刘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而职工王湘华在张贴材料时实施了协助宋在富的行为,也侵犯了刘岳陆的名誉权。为此,一审判决:宋、王二人停止侵害,向刘岳陆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800元和200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宋在富、王湘华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宋在富表示要申诉。(沈义 阳学智 罗彬)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