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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道”岂能重于“人道”!

2004年11月22日 10:57

  10月11日,黑龙江大庆市发生一起狗主人威逼人力三轮车夫向小狗下跪磕头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11月16日凌晨,相同的一幕又在安徽合肥市街头上演:一位出租车司机迫于狗主人的威胁殴打,在瑟瑟寒风中向被撞伤的小狗下跪,直到警察赶来现场才起身。

  不同的是,前一事件的狗主人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而合肥市一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却是:向狗下跪的司机赔偿狗主人1000元钱。

  狗是主人的宠物,突然死于非命肯定会给主人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失,适当地索赔也是人之常情,也未尝不可。但狗的主人让他当众给“死狗”“伤狗”下跪磕头,又索要钱财,则是对人格的极大侮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正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据媒体披露的几起活人为“死狗”“伤狗”下跪的事件来看,狗主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令被害人下跪,公然贬低被害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退一步说,即使狗主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狗的主人也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在人权入宪的今天,“狗道”岂能重于“人道”?如果在客观上纵容了“人跪狗”的恶行,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令人无法接受的。作为执法部门,要理所当然地追究那些公然侮辱他人的狗主人们的法律责任,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来源:千龙新闻网 作者:王威】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合肥“人跪狗”事件:狗主人被治安拘留15天 (200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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