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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所修改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符合条件可暂缓披露

2004年11月29日 10:36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九日电(记者魏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二00四年修订)中规定,从今年十二月十日起,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暂缓披露。

  相比旧规则,新《股票上市规则》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较此前作了多项改进,包括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改革和简化停牌制度,理顺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等。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十四章二百二十三条扩充为十八章二百九十五条,条款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新规同时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试点并细化持续披露的要求;统一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十一类交易的披露标准,在相对额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绝对金额这一判断指标,并调整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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