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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公务员法>设计已成熟 将重设职务职级

2004年12月11日 12:03

  中新网12月11日电 据大公报报道,目前,中国《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设计已经成熟,新的法律有可能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

  长期关注公务员立法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对该报表示,《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安排,创新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界定公务员的范围,也是公务员法立法中的制度设计之一。

  宋世明指出,社会生态环境决定整个《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具体说来,这个环境包括国际化公务员制度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政府改革三大方面。

  首先,寻求专业化与灵活性的统一,从“职业型”走向“职位型”是当代西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已加入WTO,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应该对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采取“补课”,适当设置一些弹性化的制度安排。

  其次,中共十六大以后,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也是最紧迫的任务。制定《公务员法》在政改的总体布局中率先启动,将对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应以科学化为目标,创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以民主化为导向,创新监督机制;以制度化为基础,创新队伍更新制度。

  再次,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职能转变,是中国政府改革的关键。但政府职能的最终转变依赖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行为方式转变。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是《公务员法》立法的价值定位。

  宋世明指出,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是《公务员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公务员法》将是一部框架法。出台后,还需要制定大量的下位配套法规。(记者马浩亮)

 
编辑: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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