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八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二六号令,公布《宗教事务条例》,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条例说,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的。
条例指出,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条例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