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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香港领汇案回放

2004年12月20日 13:51

  中新社香港十二月二十日电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通过,将辖下一百三十个零售商场和十万个停车场设施分拆上市。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房委会委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汇丰银行及瑞银投资银行担任上市计划全球协调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房委会通过以房地产信托基金形式,将旗下商场、停车位等设施上市。

  二00四年四月,房委会成立新公司接管公屋商场及停车场。

  二00四年八月,基金正式定名为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

  十一月二十八日,港立法会议员郑经翰发动公屋商户,成立“公屋商场汲停车场租户大联盟”,反对领汇上市。

  十二月一日,立法会辩论搁置领汇上市的动议,没有得出搁置结论。

  十二月六日上午,领汇房地产基金开始接受散户认购,计划全球发售十九亿七千二百多万个基金单位,集资二百多亿港元。原招募计划一成股份给香港散户认购,每股认购价上限十点八三元,每手五百股;九成配售给国际投资人。

  截至九日中午十二时,领汇接获五十一万份申请,散户及机构投资者计算,共冻结资金近五千亿元(港币,下同)。

  领汇上市代理人及重组牵头顾问为瑞银投资银行,香港房委会的财务顾问为摩根大通,有关方面印制了六百五十万本招股书。领汇认购期间共有五间收票银行,包括中银香港、汇丰、恒生、渣打及东亚,可以接受收票的分行超过六十间。

  十二月八日,香港两位公屋居民马基召、卢少兰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认定香港房屋委员会违反《房屋条例》,要求法院声明房屋委员会违例,并基于公众利益颁布临时禁令,禁止房屋委员会将资产注入领汇基金。

  香港高等法院宣布将聆讯推迟至十三日,又于十三日由案件审理法官夏正民宣布于十四日下午十七时前作出判决。

  十四日下午,夏正民正式作出判决,不接受两位公屋居民的司法复核申请。房委会代表律师冯华健随即表示,领汇将如期在十六日(周四)上市。同时将配售比例进行调整,香港散户将获得九成配售,国际认购调整为一成。

  十四日深夜,香港房委会突然宣布,由于仍然面对“悬而未决”的诉讼,房委会将在十七日之前决定是否上市,即使最终决定上市,日期也将押后至隔周的周一即十二月二十日。

  高等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之一马基召宣布不再上诉;而另一位上诉人卢少兰是否会提出上诉情况不明朗。房委会代表律师冯华健向上诉庭申请,缩短上诉人的上诉期。

  十五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紧急开庭作出裁决,接纳房委会入禀申请,下令在官司中败诉的两位公屋居民,最迟于十六日下午一时决定是否上诉;如果上诉人提出上诉,法庭亦会在是日下午二时半即时开庭决定是否受理上诉。

  十六日中午,在上诉庭规定的时限内,公屋居民卢少兰提出上诉申请,但却缺席下午二时三十分的聆讯。卢少兰的律师派出代表在庭上读其信件表示,由于申请法律援助被拒,及认为上诉安排有不公平之处,她将考虑以其他方法争取。

  十六日晚,香港上诉法庭,驳回公屋居民卢少兰就阻止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一案提出的上诉。

  十七日上午九时,房委会代表律师冯华健向港终审法院递交申请,希望缩短公屋居民终止领汇基金上市案之终审上诉期。房委会希望法院颁令要求卢少兰在中午十二点之前提出上诉申请,并在下午两时半开庭处理,以便领汇基金可以在周一(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八时前,消除诉讼引起的不明朗因素。

  十七日下午二时半,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由于终审法院条例没有授权缩短上诉期限,因此拒绝香港房屋委员会提出缩短领汇诉讼上诉期限的申请。终审庭首席法官李国能指出,虽然要考虑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及领汇投资者的利益,但终审法院亦须确保与讼双方有恰当机会就案件表达论点。

  与此同时,十七日上午香港房委会发表公告称: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于下周一(二十日)继续进行上市;并按照招股书协议寄发领汇基金单位证书。同文告知,若不明朗因素未有排除,领汇基金上市将终止,并于周二(二十一日)寄发退款支票。

  十七日下午,公屋居民卢少兰及其支持者召开记者会,表示将上诉终审法院。

  十八日香港政府召集会议,听取关于领汇基金是否如期上市的各方意见,会议直到凌晨两点结束,未有公布任何意见。

  十九日上午,香港政府继续召开会议听取意见,特首董建华、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及房委会成员均有出席。财政司长曾荫权在当地一家电台表示:政府会谨慎行事。

  十九日晚十一时多,香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召开记者会宣布,港政府决定押后领汇基金的上市计划,等待司法程序完结再考虑重新上市。

   二十日晨二时三十分,孙明扬宣布:全球发售及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计划将不能于今日(十二月二十日)进行,全球发售亦告失效。政府将会在周一(二十日)向成功申请领汇基金者,不计息退还认购款。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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