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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两度侵权他人文革照片 冯骥才难逃其责(图)

2004年12月23日 12:26


涉诉照片之一 图据中国法院网

  12月17日,摄影家李振盛挑起的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的官司审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振盛胜诉,作家冯骥才同另外两名被告一起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十年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著作权纠纷时,冯应对其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再次侵权,可以判定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李振盛诉称:2003年7月,在冯骥才著、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牧童之春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中,被告在编辑出版该书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原告公开发表的均有署名的四幅“文革”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也未按规定支付稿酬,其中两幅在十年前就曾因涉及侵权被原告起诉。

  被告冯骥才答辩称,他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文字作者对书中的图片未曾审查过,在法律上亦无审查义务,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对此情形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牧童之春公司答辩称,《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由我公司策划,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发行。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对照片未尽审查义务,造成对李振盛的侵权,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与冯骥才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振盛在“文革”期间,拍摄了部分照片,并在相关刊物上予以发表,其中包括“批斗四类分子”、“群众斗群众”、“给黑龙江省长李范五剃鬼头”和“批斗和尚”四幅照片。

  被告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属于“文革”题材的图书,该书曾于1991年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书中含有少量插图。后该书作为“中国小说五十强”图书由时代文艺出版社于2001年8月第一次出版,共计3000册,书中不含插图。涉案争议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系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的第二版,并由被告牧童之春公司参与策划发行。2003年6月,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与冯骥才签订了该书的出版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图书选用的插图版权问题由出版社解决。该书于2003年7月出版,并由牧童之春公司和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发行,该书未经李振盛许可使用了其拍摄的四幅涉案照片,且未予署名。

  诉讼中,李振盛主张被告在使用其照片时,对“批斗四类分子”、“群众斗群众”、和“批斗和尚”三幅照片进行了裁剪,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另查,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未经李振盛许可,使用了李振盛已发表的“给黑龙江省长李范五剃鬼头”和“批斗和尚”两幅照片,就此,李振盛曾于1993年12月起诉冯骥才和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的文字作者,对书中使用插图的情况无法定的审核义务,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振盛对其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了原告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四幅摄影作品,且未予署名,亦未支付稿酬,对李振盛所享有的上述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构成了侵害。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或由其授权他人行使。在《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对所使用的三幅涉案照片擅自进行了裁剪,构成对李振盛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修改权的侵犯。

  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未尽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其出版、发行涉案《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造成的对李振盛享有的涉案四幅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牧童之春公司作为涉案《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策划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联合发行,对上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应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冯骥才系《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作者,虽其主张只是该书文字作者,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该书选用的插图版权问题由出版社解决,但该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所涉插图照片的权利人;且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李振盛曾与其所著图书使用的照片产生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处理,其应对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其就相同文字作品《一百个人的十年》再次出版,并仍然选用了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且未经许可,未予署名,虽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及牧童之春公司选取,但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出版合同一方的作者,其此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综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四幅照片并未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改动,亦未产生歪曲、篡改涉案作品的客观后果,未破坏涉案作品的完整性,因此,原告主张涉案四幅图片侵犯其对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院不予支持。鉴于责令本案被告公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足以弥补原告李振盛由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精神损失,故对于李振盛请求被告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涉案四幅摄影作品。

  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李振盛赔礼道歉的声明。

  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李振盛经济损失四千八百元,赔偿李振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百元等。(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车苗苗)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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