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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被纳入中国公务员法草案

2004年12月26日 16:43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记者齐彬)中国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草案吸收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这对强化公务员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有重要意义。

  中共十六大明确要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确定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

  有关人士指出,近年来因各种原因而辞职的领导干部不少,这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应当通过法律予以吸纳和确认。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草案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

  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辞职手续是: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在三十天内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的辞职,则应在九十天内予以审批。

  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三年内,其他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草案规定,公务员辞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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