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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与媒体错位

2004年12月30日 10:31

  近日,在一家媒体上看到一篇题为《深圳查实涉嫌性贿赂女公安局长受贿31万元》的报道,说实话对于她贪多少钱没有多少人感性趣,吸人眼球的倒是性贿赂一词。然而,当笔者把这篇消息从头到尾看完,文中却以一句有关执法部门公布案情时,没有涉及她“接受性贿赂”问题,一笔代过了之。看后不免令人生疑:既然末经有关执法部门证实,接受性贿赂一说从何而来?

  其实,此事并不难理解,猎奇猎色,哗众取宠,已成为一些媒体谋生和扩张这道。时下,媒体众多,竟争激烈,一些媒体和记者抓住人们的好奇心理,想用女色方面的事吸引观众。因此,一些腐败分子,特别是一些女贪官便成了“色”攻击的目标。

  有的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只要社会上有风闻,哪怕是小道消息,也要挖掘不止,不负责任的发表;有的不是以有关执法机关查证的事实为准,而是主观臆造,随意散布人家隐私;更有甚者有的还用“二奶”、“情妇”等污辱性的字眼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如,近年来,见诸于一些媒体的湖北女贪官尹冬桂、沈阳慕马案中女贪官焦玫瑰等贪污受贿等案件,无不是在其生活作风问题大做文章,但是从有关部门公布的案情和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从末听过和看到过她们接受性贿赂方面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仅严重误导了受众,妨碍了司法公正,而且还有悖职业道德,败坏了新闻的客观真实性。

  新闻真实媒是媒体的生命,遵纪守法是媒体生存的前提。就性贿赂一说,笔者翻遍了刑法和有关党纪方面资料,都没有“性贿赂”这一罪名,所谓的性贿赂一词是个别媒体制造出来的。众所周知,刑法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没有对此立法前,随意对哪个人冠以“性贿赂”之称,都是对法律的一种轻视,对当事人人格的一种污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一种行为。

  媒体的责任是向人民大众提供真实、客观、健康的精神食粮,不能以文代法。所以本人诚心的奉劝一句:媒体不要错位.

  【稿源:红网;作者:姜伟】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深圳检察院查实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30多万 (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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