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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中央关于官员下海有关规定及部分地区政策

2004年08月17日 11:01

  中新网8月17日电 今天的中国青年报刊出一系列文章,关注官员辞职下海现象。该报较详细地报道了吉林省通化市的官员下海情况,并介绍了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条文,以及部分地区一些鼓励官员下海的政策规定。

  据介绍,今年4月,中央出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特别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

  二、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尤其“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报道介绍的各地鼓励官员下海政策包括:

  辽宁

  为振兴老工业基地,辽宁省制定《2004—2010年辽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规定: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机关干部,在离开机关5年内如果本人申请,可在单位同意且有编制的情况下,回原单位工作。

  山西

  今年5月,山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规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经批准自愿离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湖南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湖南省出台一系列民企人才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去民营企业工作,辞职者可以领取最高5年的基本工资补偿。(据中国青年报)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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