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月5日,对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名企业干部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接受了公开审理。
2004年3月,位于长江上游一级支流沱江附近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倾泻而下,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川化股份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在未报经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技改并出现故障,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此外,川化股份公司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在同年2月至3月间,三个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上。这两方面原因造成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各项工作,忽视环保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股份公司排污情况,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被告人吴贵鑫身为川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何立光身为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案件的公开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全天审理过程中,100多人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就事故责任的认定报告是否真实、客观、有效展开了激烈辩论。经过一天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庭宣布,因为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日宣判。
另据了解,锦江区法院近期还将开庭审理三名被控在沱江污染案中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来源:新华网,作者:丛峰、成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