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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权力体制相互交错 巴权力机构运行机制解读

2005年01月09日 10:05

  中新网1月9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巴勒斯坦9日举行1994年自治以来第二次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选举,这是阿拉法特去世后巴权力过渡的一个重要步骤。

  长期以来,巴勒斯坦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目前同时拥有两套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决策机构和一个没有形成实体、但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是巴自治区的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权力机构,成立于1994年,是目前巴自治区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管理除外交、安全外的所有民事。

  1996年1月,巴勒斯坦举行首次大选,阿拉法特当选为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下设政府,内阁部长由主席任命,阿拉法特生前长期主持内阁事务。2003年3月,巴民族权力机构实施改革,设立总理一职,具体负责内阁事务,阿巴斯出任首任总理,现任总理为库赖。

  根据巴勒斯坦基本法,民族权力机构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兼任巴武装部队的最高司令;签署巴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任命总理并责成总理组阁,有权解除总理职务或接受总理辞职等。但巴基本法没有就民族权力机构主席的任期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将其定性为“过渡性的”职位,直至巴最终地位问题得到解决。

  巴勒斯坦自治区的立法机构是立法委员会,共有88名成员,主要代表自治区内的巴勒斯坦人,履行立法等议会职能。在立法委员会于1996年1月选举产生之前,巴民族权力机构也曾是自治区的立法机关。

  根据巴有关法律,如果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发生不测或意外,巴立法委员会主席将自动代理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之职60天,并负责组织新一届选举,产生新的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巴民族权力机构80%的成员必须来自巴立法委员会,并对其负责。

  由于巴勒斯坦建国进程受阻的特殊环境,巴勒斯坦除民族权力机构之外同时还并存着另一个决策机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及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委员会(全委会)。

  巴解组织是代表巴勒斯坦自治区境内外大约800万巴勒斯坦人的权力机构。在巴实行自治之前,巴解组织一直是其流亡政府。

  巴解组织成立于1964年,由8个背景各不相同的政治派别组成,其中阿拉法特创建的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法塔赫)居于领导地位。

  巴解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委会,相当于议会,其常设领导机构为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巴解组织执委会主席是巴解组织的核心。

  自1969年2月以来,阿拉法特一直担任巴解组织执委会主席职务,他去世后由阿巴斯接任。

  巴勒斯坦1994年实现自治后,其政治重心逐渐从海外转移到本土,巴解组织的决策核心也随之转移到自治区内。作为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巴解组织自始至终承担着同以色列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重任,负责解决巴最终地位的问题。

  尽管建国问题尚未解决,但巴勒斯坦作为一个国家已得到广泛承认。1988年,巴解组织宣布巴勒斯坦建国,并先后得到130多个国家承认,阿拉法特次年当选为巴勒斯坦国总统。

  然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国家。阿拉法特去世后,巴勒斯坦国总统一职暂时空缺。(王昊黄敏)

 
编辑:德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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